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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 |
发表于:2018-2-27 |
从山西省安监局获悉,该局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以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彻底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此次专项行动,将利用10个月的时间,重点围绕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方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等方面开展,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进一步摸清我省高炉、转炉、电炉和煤气柜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底数及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省安监局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对其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山西省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彻底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摸清我省有高炉、转炉、电炉和煤气柜钢铁企业底数及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深入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
工作范围: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包括长流程、短流程钢铁企业,生产锰铁、硅铁、铬铁等铁合金企业。不包括铸造企业)。
重点内容: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方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三、组织领导
省安监局成立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监局副局长王天庆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四处处长和各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四处和各市安监局相关科(处)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四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动员和部署阶段(1~2月)。
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按照工作范围全面摸排辖区内钢铁企业底数,于2月28日前将《全省钢铁企业排查摸底表》(见附件)报送省安监局。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3~4月)。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收集《企业自查表》,于4月27日前统一报送省安监局。
3.执法检查阶段(5~6月)。
市、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各市安监局收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做好专项行动总结;6月29日前,将检查表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送省安监局。
4.验收确认阶段(7~10月)。
省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全省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钢铁企业,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各市安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做好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对辖区内钢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摸清高炉、转炉、电炉和煤气炉底数,完善钢铁企业管理台账。掌握钢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协调组织相应的培训班,满足企业培训需求。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自查自改。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人员持证上岗、高危作业审批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和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严格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如实填写《企业自查表》中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对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和淘汰设备及工艺方面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检查,推动整改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对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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